通知公告

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》的公告

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| 作者: | 日期:2026-03-01 20:00:03 | 阅读: 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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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

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》

的公告

 

  为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,规范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行,现批准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》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,并予发布。

  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

  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》(HJ 274—2026

  新批准建设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(生态工业园区)自202631日起,已批准建设和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(生态工业园区)自202911日起实施本标准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》(HJ 274—2015)、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》(HJ/T 409—2007)废止。

 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(http://www.mee.gov.cn)查询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生态环境部

  202621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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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等法律法规,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,规范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行,制定本标准。
 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方法、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。
 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,2015年第一次修订,本次为第二次修订。
 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:
  ——增加了基本要求;
  ——将指标分类修改为减污降碳、发展质效、创新驱动、生态引领四大类,评价指标分为必选指标和特色指标;
  ——在《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》(HJ 2742015)基础上,考虑分类分区指导,更新部分指标,修改部分指标限值。
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批准建设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(生态工业园区)按照本标准执行。已批准建设和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(生态工业园区)自2029 11日起执行本标准,不再执行《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》(HJ 2742015)中的相关规定。《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》(HJ 2742015)同步废止。

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(HJ 274—20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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